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蓮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蓮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6,366元,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