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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 告 駱世祥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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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月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將歐保汽車賓館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之登記塗消,並回復登記至原告名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