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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駱世祥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蔣美津

洪尉宗莊月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係請求將歐保汽車賓館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之登記塗消,並回復登記至上訴人名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