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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 告 黃于吟被 告 林勝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所收受之存證信函原本及影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