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嚴茂容、顏新樺間請求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依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市價4,345,616元,系爭房屋市價2,549,005元,合計6,894,6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94,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66,2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