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抗 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嚴茂容、顏新樺間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9月12日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