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 告 楊子瑩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被 告 林瑞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規定,其裁判費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計徵標準。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所得受之利益,均為回復其得完整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原告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面積共為425平方公尺,其價額應按民國10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核算,計1,190,000元。復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原告前僅繳納1,550元,尚應補繳11,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