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何達雄
王月娥被 上訴人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柔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103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再按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亦難估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9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等乃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且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亦難估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