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邱林緞
邱資堯法定代理人 邱振庭
郭瓊霞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昵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金雲、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5,910元(計算式:2,900,000元+3,061,970元+3,061,970元+3,061,970元=12,085,91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