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黃金雲
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林緞、邱資堯、陳昵等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金雲、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3,061,970元、3,061,970元、3,061,97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47,089元、47,089元、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