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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林緞

邱資堯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振庭

郭瓊霞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雲、邱慧玲、邱鏸玉、邱惠貞等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