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蕭乃榮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被 告 梁聖華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榮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蕭乃榮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被 告 梁聖華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榮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