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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蕭乃榮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被 告 梁聖華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榮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妨害等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