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朱萬芳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土地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未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則扣除前於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回復土地原狀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