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被 告 王文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