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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 告 蘇義勝被 告 曾旺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在監服刑,經囑託送達後表示不同意提解到庭,核非正當理由,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103年4月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原告經營位在臺南市○○區○○路4段2巷內之鴕鳥養殖場,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年度偵字第10249號聲請簡易判決,並由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85號簡易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原告無端損失如附表所示之生財工具,合計588萬7,500元(計算有誤,應為762萬2,100元),生活無法為繼,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8萬7,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下列事項經囑託送達被告,未具狀表示爭執):

(一)被告於103年4月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原告位在臺南市○○區○○路4段2巷內之鴕鳥養殖場,竊取原告所有之鴕鳥孵蛋機之主要零件、冷氣機3臺、白鐵管1批、手工具10大箱(內有扳手、電動工具等)、脫水機1臺、十字鎬6把、快速爐具8具、瓦斯爐3臺等物(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下稱被竊物品),並將之變賣牟利。

(二)被告上開竊盜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年度偵字第10249號聲請簡易判決,並由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85號簡易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現正於臺南分監執行中。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103年4月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原告位在臺南市○○區○○路4段2巷內之鴕鳥養殖場,徒手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被竊物品,得手變賣牟利。原告得知物品遭竊後於103年4月25日報警處理,因被告坦承不諱竊取上開被竊物品,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249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103年度簡字第1785號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785號簡易判決各1份(本院卷第7、8頁)在卷可稽,是被告經本院判決犯竊盜罪之行為,僅限於竊取上開被竊物品之事實,則依上開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限於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亦即附帶民事訴訟僅得請求被告遭起訴判刑而造成原告損害之範圍即上開被竊物品之損失。準此,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9至80之物品亦為被告所竊取,併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於法即有不符,是本件訴訟僅審酌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8物品所造成原告財產損害應賠償之金額,其餘如附表編號9至80物品之損害賠償,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上述之時間、地點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8之被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本院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業如前揭,被告亦未具狀爭執上情,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之竊盜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應堪可採。基此,被告前揭竊盜行為,係致原告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8財產損害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原告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8物品遭竊之損害,固應由其舉證其遭竊物品之價值,惟被告竊取上開物品後即變賣牟利而未予扣案,致無法依原告所主張之數量、品質確認其價值,且原告自陳部分被竊物品係81年或88年或89年等時間購買或自國外帶回,均已逾10餘年,如欲要求其提出相關購買證明或購買資料,進而證明損害之數額即存有重大困難,故為衡平原告責任及使其權利容易實現計,應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規定,減輕原告所負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而於審酌一切情況後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定其數額,以符其等間權利損益之公平。基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本院審酌如下:

1.附表編號1(美製(BIG BIRD RANCH)鴕鳥孵蛋機主要零件):原告自承該物品係其於81年間向美國廠商購買進口,迄今已逾20年,故其主張該鴕鳥孵蛋機之金額為80萬元,因囿於幣值、折舊等因素,如仍以該金額計算損賠責任,即非適當。因上開品牌之鴕鳥孵蛋機國內並未進口或出售,經本院函詢目前國內鴕鳥孵蛋機之製造廠商即皓洋孵卵機製造廠有關上開品牌之價格後,雖其表示因景氣關係,現未出產鴕鳥孵蛋機,惟提供95年前之相關價格供參(本院卷第44頁),故本院審酌上開廠商提供之價格、原告購買迄今使用年數及依行政院財政部賦稅署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折舊年限等因素,認以5萬元做為該物品之剩餘價值,應較為合理。

2.附表編號2(冷氣機3臺):因原告陳稱3臺冷氣機分別為89年(3噸)、96年(2噸)、91年(5噸)所購買(本院卷第19頁反面),均已逾行政院財政部賦稅署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冷暖器5年之耐用年限,應僅剩殘值,故本院參酌臺南市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103年11月26日

(103)南市資明字第212號函覆(本院卷第32頁)有關上開噸數冷氣機之回收價格:3噸約3,000元/臺、2噸約1,500元/臺、5噸約4,000元/臺,予以計算上開冷氣機之價額,應較可採,故有關冷氣機之損害賠償額即以8,500元【計算式:3,000元+1,500元+4,000元=8,500元】計算。

3.附表編號3(白鐵管2噸)、編號4(手工具10箱)、編號6(十字鎬6把):因原告表示上開物品多屬鐵製品之物品、工具,或為79年間自國外帶回、或為91年間所購買(本院卷第20頁),其中十字鎬每把鐵製部分約有10公斤,另手工具其中3箱每箱重量約30公斤、7箱每箱重量約50公斤,則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均已使用相當年數,應僅剩殘值而以白鐵、鐵製品回收之價格,即上開同業公會所稱10元/公斤(白鐵管)、7元/公斤(廢鐵)計算較為可採,故上開物品合計以2萬3,500元【10元/公斤×2,000公斤+7元/公斤×(30×3+50×7+10×6)公斤=2萬3,500元】做為損害賠償價額,應較公允。

4.附表編號5(脫水機1臺)、編號7(快速爐8具)、編號8(瓦斯爐3臺):原告自承上開物品分別於88(脫水機)、90(快速爐)、90(瓦斯爐)年間所購買,迄今已逾13年以上,應僅剩餘殘值,故本院參酌前揭同業公會函覆有關脫水機、快速爐及瓦斯爐之回收價格,認上開物品合計以1,400元【300元/臺×1臺(脫水機)+100元/臺×11臺(快速爐及瓦斯爐)=1,400元】做為被告應負賠償之價額,較屬客觀。

5.綜上,本院審酌折舊、已使用年數及回收價值等因素後,認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8之物品,賠償之數額合計應以8萬3,400元【計算式:5萬元+8,500元+2萬3,500元+1,400元=8萬3,400元】為適當,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3,400元,為有理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併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9月6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附表編號9至80所示之物品遭竊,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之範圍,自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為請求,另附表編號1至8之物品,因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害額,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相關因素後,認被告賠償上開物品之價額以8萬3,400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3,4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所為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附表】原告主張被告竊取之物品(金額:新臺幣)┌──┬───────┬───┬───────┬─────┐│編號│物 品│數量 │原告主張之金額│備 註│├──┼───────┼───┼───────┼─────┤│ 1 │美製(BIG BIRD│4臺 │80萬元 │本院審酌損││ │RANCH)鴕鳥孵 │ │ │害賠償價額││ │蛋機主要零件 │ │ │為5萬元 │├──┼───────┼───┼───────┼─────┤│ 2 │冷氣機(大同牌│3臺 │7萬5,000元 │本院審酌損││ │3噸1臺、華菱牌│ │ │害賠償價額││ │2噸1臺、台製5 │ │ │為8,500元 ││ │噸水冷式1臺) │ │ │ │├──┼───────┼───┼───────┼─────┤│ 3 │白鐵管 │2噸重 │12萬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價額││ │ │ │ │為2萬元 │├──┼───────┼───┼───────┼─────┤│ 4 │手工具 │10箱 │10萬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價為││ │ │ │ │3,080元 │├──┼───────┼───┼───────┼─────┤│ 5 │脫水機 │1臺 │3,000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額為││ │ │ │ │300元 │├──┼───────┼───┼───────┼─────┤│ 6 │十字鎬 │6把 │1,800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額為││ │ │ │ │420元 │├──┼───────┼───┼───────┼─────┤│ 7 │快速爐 │8具 │9,600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額為││ │ │ │ │800元 │├──┼───────┼───┼───────┼─────┤│ 8 │瓦斯爐 │3臺 │9,000元 │本院審酌損││ │ │ │ │害賠償額為││ │ │ │ │300元 │├──┼───────┼───┼───────┼─────┤│ 9 │美製(HUMIDARE│2臺 │120萬元 │非刑事附帶││ │)鴕鳥孵蛋機主│ │ │民事訴訟之││ │要零件 │ │ │範圍 │├──┼───────┼───┼───────┼─────┤│ 10 │台製(皓洋)鴕│3臺 │30萬元 │同上 ││ │鳥孵蛋機 │ │ │ │├──┼───────┼───┼───────┼─────┤│ 11 │台製(來福)鴕│2臺 │20萬元 │同上 ││ │鳥孵蛋機 │ │ │ │├──┼───────┼───┼───────┼─────┤│ 12 │台製(永成)鴕│1臺 │10萬元 │同上 ││ │鳥孵蛋機 │ │ │ │├──┼───────┼───┼───────┼─────┤│ 13 │其他備份可移動│4臺 │12萬元 │同上 ││ │式鴕鳥孵蛋機 │ │ │ │├──┼───────┼───┼───────┼─────┤│ 14 │美製(HUMIDARE│2臺 │80萬元 │同上 ││ │)鴕鳥發生機 │ │ │ │├──┼───────┼───┼───────┼─────┤│ 15 │台製(皓洋)鴕│2臺 │20萬元 │同上 ││ │鳥發生機 │ │ │ │├──┼───────┼───┼───────┼─────┤│ 16 │飼料粉碎機(5 │1臺 │7萬5,000元 │同上 ││ │噸) │ │ │ │├──┼───────┼───┼───────┼─────┤│ 17 │白鐵開關機(內│52座 │52萬元 │同上 ││ │含電阻器) │ │ │ │├──┼───────┼───┼───────┼─────┤│ 18 │白鐵單輪飼料車│4臺 │1萬2,000元 │同上 ││ │(可容納250斤 │ │ │ ││ │) │ │ │ │├──┼───────┼───┼───────┼─────┤│ 19 │鐵製飼料車( │1臺 │8,000元 │同上 ││ │500公斤) │ │ │ │├──┼───────┼───┼───────┼─────┤│ 20 │鐵製飼料車( │4臺 │6,000元 │同上 ││ │150公斤) │ │ │ │├──┼───────┼───┼───────┼─────┤│ 21 │鐵製單輪推料車│4臺 │1萬2,000元 │同上 ││ │(250公斤) │ │ │ │├──┼───────┼───┼───────┼─────┤│ 22 │鐵製雙輪推料車│1臺 │3,000元 │同上 ││ │(250公斤) │ │ │ │├──┼───────┼───┼───────┼─────┤│ 23 │發電機兼點焊機│1臺 │5萬元 │同上 ││ │(日本三菱) │ │ │ │├──┼───────┼───┼───────┼─────┤│ 24 │大點機(含四輪│1臺 │1萬5,000元 │同上 ││ │鐵車、線路,日│ │ │ ││ │本日立牌) │ │ │ │├──┼───────┼───┼───────┼─────┤│ 25 │煉鴕鳥膠機(白│1臺 │24萬元 │同上 ││ │鐵成膠機) │ │ │ │├──┼───────┼───┼───────┼─────┤│ 26 │煉鴕鳥膠大白鐵│7臺 │21萬元 │同上 ││ │桶 │ │ │ │├──┼───────┼───┼───────┼─────┤│ 27 │飼料機備份馬達│6臺 │1萬7,000元 │同上 ││ │(7HP3臺、5HP3│ │ │ ││ │臺) │ │ │ │├──┼───────┼───┼───────┼─────┤│ 28 │15000燭光變臺 │2臺 │2萬2,000元 │同上 ││ │箱 │ │ │ │├──┼───────┼───┼───────┼─────┤│ 29 │鐵製布輪機、磨│5臺 │2萬元 │同上 ││ │鐵機 │ │ │ │├──┼───────┼───┼───────┼─────┤│ 30 │空壓機 │5臺 │2萬5,000元 │同上 │├──┼───────┼───┼───────┼─────┤│ 31 │日光燈全座式 │56座 │2萬1,600元 │同上 │├──┼───────┼───┼───────┼─────┤│ 32 │切鐵機 │3臺 │1萬2,000元 │同上 │├──┼───────┼───┼───────┼─────┤│ 33 │割草機(含刀片│1臺 │1萬5,000元 │同上 ││ │2袋) │ │ │ │├──┼───────┼───┼───────┼─────┤│ 34 │農藥噴霧機(白│3臺 │6,000元 │同上 ││ │鐵) │ │ │ │├──┼───────┼───┼───────┼─────┤│ 35 │鐵籬 │60片 │1萬5,000元 │同上 │├──┼───────┼───┼───────┼─────┤│ 36 │鐵製鋅管、角鐵│5噸 │10萬元 │同上 │├──┼───────┼───┼───────┼─────┤│ 37 │鋁製角鐵(孵化│1批 │36萬元 │同上 ││ │機用) │ │ │ │├──┼───────┼───┼───────┼─────┤│ 38 │電線 │800公 │8萬元 │同上 ││ │ │斤 │ │ │├──┼───────┼───┼───────┼─────┤│ 39 │電動工具(切臺│8臺 │2萬4,000元 │同上 ││ │、鑽臺、銑臺)│ │ │ │├──┼───────┼───┼───────┼─────┤│ 40 │鋁梯 │3臺 │6,000元 │同上 │├──┼───────┼───┼───────┼─────┤│ 41 │鐵梯 │4臺 │4,000元 │同上 │├──┼───────┼───┼───────┼─────┤│ 42 │白鐵牛奶桶(無│2個 │5,000元 │同上 ││ │耳) │ │ │ │├──┼───────┼───┼───────┼─────┤│ 43 │白鐵裝膠桶 │3個 │4萬5,000元 │同上 │├──┼───────┼───┼───────┼─────┤│ 44 │鐵製四輪大臺車│3臺 │1萬5,000元 │同上 │├──┼───────┼───┼───────┼─────┤│ 45 │7.8噸大貨車車 │-- │10萬元 │同上 ││ │內物品 │ │ │ │├──┼───────┼───┼───────┼─────┤│ 46 │3.49噸冷凍車車│-- │11萬元 │同上 ││ │內孵化機零件 │ │ │ │├──┼───────┼───┼───────┼─────┤│ 47 │鴕鳥蛋殼 │350粒 │10萬5,000元 │同上 │├──┼───────┼───┼───────┼─────┤│ 48 │電瓶100A2顆、 │13顆 │4萬元 │同上 ││ │120A3顆、75A4 │ │ │ ││ │顆、60A2顆、 │ │ │ ││ │50A2顆 │ │ │ │├──┼───────┼───┼───────┼─────┤│ 49 │厝頂用鋼板 │5噸 │10萬元 │同上 │├──┼───────┼───┼───────┼─────┤│ 50 │花板 │400公 │4,000元 │同上 ││ │ │斤 │ │ │├──┼───────┼───┼───────┼─────┤│ 51 │鐵板 │1500公│1萬5,000元 │同上 ││ │ │斤 │ │ │├──┼───────┼───┼───────┼─────┤│ 52 │高床網(幼鳥用│1批 │4萬5,000元 │同上 ││ │) │ │ │ │├──┼───────┼───┼───────┼─────┤│ 53 │雜項工具 │12桶 │1萬7,200元 │同上 │├──┼───────┼───┼───────┼─────┤│ 54 │吊猴5噸1臺、3 │2臺 │5萬元 │同上 ││ │噸1臺 │ │ │ │├──┼───────┼───┼───────┼─────┤│ 55 │堆高機用大鏈條│50公斤│2萬元 │同上 ││ │、飼料袋 │、2袋 │ │ ││ │ │ │ │ │├──┼───────┼───┼───────┼─────┤│ 56 │鋁製大保溫燈 │26座 │1萬3,000元 │同上 │├──┼───────┼───┼───────┼─────┤│ 57 │纜繩 │300公 │2萬4,000元 │同上 ││ │ │斤 │ │ │├──┼───────┼───┼───────┼─────┤│ 58 │鋤頭 │12把 │3,600元 │同上 │├──┼───────┼───┼───────┼─────┤│ 59 │圓鍬 │14把 │2,800元 │同上 │├──┼───────┼───┼───────┼─────┤│ 60 │電鍋 │6臺 │1萬2,000元 │同上 │├──┼───────┼───┼───────┼─────┤│ 61 │磅秤 │7個 │7,000元 │同上 │├──┼───────┼───┼───────┼─────┤│ 62 │白鐵鍋具 │1批 │13萬元 │同上 │├──┼───────┼───┼───────┼─────┤│ 63 │大鋁鍋 │3口 │1萬3,500元 │同上 │├──┼───────┼───┼───────┼─────┤│ 64 │大鐵鼎2口、大 │3口 │1萬元 │同上 ││ │白鐵鼎1口 │ │ │ │├──┼───────┼───┼───────┼─────┤│ 65 │水龜 │6個 │1萬2,000元 │同上 │├──┼───────┼───┼───────┼─────┤│ 66 │柴油抽水機 │1臺 │2萬5,000元 │同上 │├──┼───────┼───┼───────┼─────┤│ 67 │白鐵大水桶 │13個 │3,900元 │同上 │├──┼───────┼───┼───────┼─────┤│ 68 │牛奶桶50公升12│16個 │7萬7,000元 │同上 ││ │個、30公升2個 │ │ │ ││ │、50公升2個 │ │ │ │├──┼───────┼───┼───────┼─────┤│ 69 │榨乳桶30公升 │2個 │4萬元 │同上 │├──┼───────┼───┼───────┼─────┤│ 70 │裝膠白鐵桶300 │4個 │8萬元 │同上 ││ │公升 │ │ │ │├──┼───────┼───┼───────┼─────┤│ 71 │電熱水器 │2臺 │8,000元 │同上 │├──┼───────┼───┼───────┼─────┤│ 72 │炊具 │1批 │4萬5,000元 │同上 │├──┼───────┼───┼───────┼─────┤│ 73 │手推車 │3臺 │7,500元 │同上 │├──┼───────┼───┼───────┼─────┤│ 74 │各式白鐵零件、│1批 │11萬元 │同上 ││ │特殊規格螺絲器│ │ │ ││ │具 │ │ │ │├──┼───────┼───┼───────┼─────┤│ 75 │焊條、白鐵焊條│36包 │1萬8,600元 │同上 │├──┼───────┼───┼───────┼─────┤│ 76 │鴕鳥晶片機 │1臺 │6萬5,000元 │同上 │├──┼───────┼───┼───────┼─────┤│ 77 │餐具 │1批 │3萬5,000元 │同上 │├──┼───────┼───┼───────┼─────┤│ 78 │白鐵水塔(2噸 │1個 │1萬5,000元 │同上 ││ │) │ │ │ │├──┼───────┼───┼───────┼─────┤│ 79 │電動工具含工具│13組 │2萬6,000元 │同上 ││ │箱 │ │ │ │├──┼───────┼───┼───────┼─────┤│ 80 │鴕鳥晶片 │500片 │25萬元 │同上 │├──┼───────┴───┴───────┴─────┤│合計│762萬2,100元(原告誤算為588萬7,500元) │└──┴─────────────────────────┘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