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 告 RF10200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RF10200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5(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6(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7(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8(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0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RF10201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告 張樵寬
NENGSIH(莊南希)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633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法決定之。第一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現行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於犯本件妨害風化案件期間,原告RF102004曾將新臺幣(下同)17,000元寄放於被告NENGSH(莊南希)處;又被告NENGSH(莊南希)曾向原告RF102009借貸9,000元;另原告等被迫從事陪酒、性交易所應取得之如附表所示之對價金錢,亦遭被告甲○○苛扣、遲延交付等語。並聲明:(一)被告NENGSH(莊南希)應分別給付原告RF1020
04、RF102009消費寄託款項17,000元、借款9,000元;(二)被告甲○○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三)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風化等案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外(該部分另判決終結),並請求被告NENGSH(莊南希)、被告甲○○給付上揭款項,惟查,本件被告被訴之刑事犯罪事實為被告有無共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罪,而原告上揭請求款項顯係本於民事消費寄託、借款及不當得利等之法律關係所請求之金額,並非本件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在原告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給付之範疇,故關於上揭原告RF102004、RF102009分別請求被告NENGSH(莊南希)返還消費寄託款項17,000元、借款9,000元,及原告各請求被告甲○○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對價金額,應屬不合法,本院刑事庭雖誤將此部分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然依首揭判例要旨,仍應認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又此部分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附表:
┌─────┬────┬──────┐│原告代號 │中文暱稱│請求對價金額││ │ │(新臺幣) │├─────┼────┼──────┤│RF102001 │小安 │26,800元 │├─────┼────┼──────┤│RF102002 │小萍 │21,700元 │├─────┼────┼──────┤│RF102003 │小涵 │16,500元 │├─────┼────┼──────┤│RF102004 │小靜 │34,100元 │├─────┼────┼──────┤│RF102005 │小風 │23,100元 │├─────┼────┼──────┤│RF102006 │小燕 │20,400元 │├─────┼────┼──────┤│RF102007 │小樂 │25,500元 │├─────┼────┼──────┤│RF102008 │巧克力 │8,700元 │├─────┼────┼──────┤│RF102009 │小美 │15,600元 │├─────┼────┼──────┤│RF0000000 │姍姍 │76,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