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被 上 訴人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