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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永義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仲怡,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