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賴明頓即慶隆爆竹煙火工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慶雲、許碧圭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2,800,000元+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