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陳鳳珠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昆正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使用借貸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計算式:每月40,000元×12月×10年=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