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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陳美玉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被 告 劉通訴訟代理人 劉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