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玉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6號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人固使用「聲明更審」之文字,惟該書狀內容乃係表明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聲明不服之意旨,應認係提起上訴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8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