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吳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曼茵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