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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吳淑英被 告 陳曼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核發在案,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3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3年5月20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