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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 告 鄭江和以上上訴人與陳信男、陳林秀琴、陳丁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