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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以上上訴人與林正憲因103年訴字第532號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5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