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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9號原 告 傅至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曾聲請對被告吳桂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桂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