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黃琦琇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被 告 陳辰雄 吳添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