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景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7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