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