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5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温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燕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600元,面積合計為11,057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857,2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3,522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8,000元,尚應補繳3,475,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附表: │├──┬────────┬──────┬──────┬────────┬───────┤│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權利範圍 │ 土 地 價 值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 │├──┼────────┼──────┼──────┼────────┼───────┤│ 1 │臺南市○區○○段│ 219 │ 39,600元 │ 全部 │8,672,400元 ││ │6000地號土地 │ │ │ │ │├──┼────────┼──────┼──────┼────────┼───────┤│ 2 │臺南市○區○○段│ 10,838 │ 39,600元 │ 全部 │429,184,800元 ││ │6011地號土地 │ │ │ │ │├──┴────────┴──────┴──────┴────────┴───────┤│ 合計:437,857,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