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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燕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103年度訴字第7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零貳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交付上訴人,⒊被上訴人應將其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路○○號即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路○○號底層即同段6021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備位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878,250元,及自民事補充聲明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自民事補充聲明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拆除系爭建物及交付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14,637元。經核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7,857,2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而上訴人備位聲明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878,250元及其利息,與聲明⒊被上訴人應自民事補充聲明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拆除系爭建物及交付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14,637元,係針對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而為請求,並非以一訴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及拆除系爭建物併附帶請求其無權占用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且該二項請求之間,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以核定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基此,備位聲明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878,250元,聲明⒊則屬定期給付性質,上訴人並未指明確定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為2年、最高法院審判案件期限為1年,上開存續期間核定為3年,應屬合理,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4,926,932元(計算式:

414,637×12×3=14,926,932),是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9,805,182元(計算式:24,878,250+14,926,932=39,805,182)。

三、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37,857,200元定之。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8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0,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附表: │├──┬────────┬──────┬──────┬────┬───────┤│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上訴人之│ 土地價值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 │├──┼────────┼──────┼──────┼────┼───────┤│ 1 │臺南市○區○○段│ 219 │ 39,600元 │ 全部 │8,672,400元 ││ │6000地號土地 │ │ │ │ │├──┼────────┼──────┼──────┼────┼───────┤│ 2 │臺南市○區○○段│ 10,838 │ 39,600元 │ 全部 │429,184,800元 ││ │6011地號土地 │ │ │ │ │├──┴────────┴──────┴──────┴────┴───────┤│ 合計:437,857,200元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