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黃綉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0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證物原本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本件訂期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