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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統穩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來芳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惠珍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9,68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