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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即原 告 信元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棱崴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請求確認物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日期: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