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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96號原 告 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貞吟、林昇南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2,366,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原告僅繳納8,590元,尚不足15,8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