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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0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00娥、王0芳、藍0連、藍0秀、藍0賢間確認親屬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00,712元(3,628,506+1,785,924+2,042,082+224,600+219,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63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