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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 告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信群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謝有利被 告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前以書狀陳報備位聲明第二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所占用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基地租賃關係存在)、第三項(被告應容忍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建物繼續占有使用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基地)中所指系爭16-10建號建物占有系爭73、74地號土地之具體位置及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