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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達雄

王月娥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