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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啟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美賢等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