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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代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洋上列上訴人與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80,521,595元(計算式:30,000,000元+30,000,000元+20,521,595元=80,521,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0,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