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佩玉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許秀鳳
許榮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34,6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