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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佩玉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榮源

陳許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