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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宥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丰邁、陳郁蓁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0,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