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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黃麗蘭

陳佳玲謝坤龍謝震東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城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台幣新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