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蔡清章被 告 黃尹貞被 告 洪文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對上開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固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其抗告,並經於民國103年3月7日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