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陳建助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郭鴻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刑事庭103年度自字第2號侵占等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對被告詹連凱、涂錦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附民字第22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連凱涉犯重利、侵占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另案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在案,並依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繳納。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