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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陳宗仁上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4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