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李家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0年度監字第277號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監護人,目前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利益或生活必要,需處分李家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2,爰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處分上開土地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之兄長李家慶前經本院77年度禁字第1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母親李極步為其法定監護人,嗣因原監護人李極步於100年2月3日死亡,經本院100年度監字第277號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監護人,並指定李家慶之弟弟李家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已於101年3月29日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聲請人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所有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亦堪採信。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其前向本院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5分之1),雖經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53號裁定許可在案,惟因上開土地位在村落旁邊,地處位置較偏僻,且係共有土地,經聲請人在路邊張貼出售告示,迄今仍無法出售,而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每月僅領有47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其現仍在養護中心受照護,每月照護費用已從20,000元漲到22,000元,均係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三哥共同負擔等情,除有聲請人所提收據影本、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存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外,並經證人周冰森到庭證稱:「之前向法院聲請准許處分的兩筆李家慶的土地不能出賣,因為有水溝在那兩筆土地旁邊,土地較小較難賣…有公告該兩筆土地要賣,有用講的,有在土地的旁邊有張貼牌子要出賣,張貼時間是法院准許出賣那年,賣價是公定價格,是用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賣,但沒有人買。(問:張貼多久?)約一年,都沒有人來詢問過。(問:現在為何要聲請處分同段432之2地號土地?)…是為了要支付李家慶看護費…(問:一年看護費多少?)一個月兩萬二千元,其他的費用例如生病或身體檢查不包括在內。這些費用都是我跟聲請人在支出,各負擔一半…李家慶的所得只有補助款4700元及國民年金98元,沒有其他收入」等語明確(見本院104年7月2日訊問筆錄),堪可採信;再參諸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兄弟姊妹李金桂、李家泮、李美珠業均出具書面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所有系爭土地,而經本院通知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之兄長李家立就聲請人聲請處分系爭土地一事表示意見,李家立逾期亦未具狀為反對之表示,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李家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附表:
┌──┬──────────────┬─────┐│編號│不 動 產 標 的 │ 權利範圍 │├──┼──────────────┼─────┤│ 1 │臺南市○○區○○○段432-2地 │ 6分之2 ││ │號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