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0釧相 對 人 王0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收受102年度監宣字第414號家事法庭函後,即以簡訊持續要求共同監護人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相對人須盡快將如下資料全部提供作財產清冊編列,提供法院存查,共同監護人戊○○及相對人均置之不理,關係人丙○○、甲○○也力挺及支持不予編列財產清冊,造成受監護宣告人王0財產成為子女名下之財產,由他們恣意妄為支配受監護宣告人王0財產,而不需經過聲請人同意,侵害受監護宣告人王0養護之權益:
1、聯名帳戶存簿:陽信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共二本+定存單)。
2、郵局存簿(退休俸存入之存簿)。
3、永康房屋所有權狀。
4、塔位權狀。
5、先前看護Amy之郵局存簿和銀行存簿。
6、全部帳冊和留存單據。
7、聲請人也將提供受監護人王0臺灣銀行存簿(18%優惠存息)、夏林路持份權狀供查核。
聲請人再次請求法院針對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指定公正第三方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財產不受侵占、竊盜等語。
(二)爰聲明: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指定有公權力之第三人擔任。
二、相對人則以:
(一)聲請人對10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裁定提起抗告,103年7月15日聲請人收到抗告駁回後,在未經另一監護人戊○○及全體兄弟姐妹同意下,即私自帶著受監護宣告人王0至郵局將原有之存簿解約,並將帳戶內存款61萬餘元提領出,另行開立受監護宣告人王0新的郵局帳戶,且只有聲請人一人能自由取用,此舉不僅有背信問題,且侵犯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權益。為了更詳細清查聲請人是否還有其餘不軌行動,共同監護人戊○○南北奔波、電話不斷連繫,得知除原先已匯給聲請人當月份生活費外,聲請人已另外動支受監護宣告人王0存簿中之款項,在數日內分五次轉存入聲請人自己帳戶內共14,968元,也領走王0存簿中18%利息。共同監護人戊○○為了預防聲請人把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存款一提而空,不斷連繫有關金融單位,並且出示法院判決書,才使聲請人無法再單獨領用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存款,但因受監護宣告人王0為軍伍軍人領有月退俸,因收支處方面無法確認104年上半年之月退俸是否會存入存簿中,共同監護人戊○○因此仍不斷與相關單位連繫,深恐聲請人會帶著受監護宣告人王0去現金提領,所幸在共同監護人戊○○不斷與相關單位連繫,才使得這一切回歸平順。經過一連串奔波,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不動產已向戶政單位申請登記監護宣告,郵局存簿方面也向金融單位登記監護宣告,另大部份存款(陽信銀行及合作金庫作定存)原先已登記在共同監護人戊○○及關係人甲○○、相對人名下控管(支用須三人蓋章)滋生利息,但因郵局存簿已監護宣告無法取用,故將合作金庫解除定存合約用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王0每月之生活費用。另受監護宣告人王0軍人優惠存款本金及利息本子和印章都掌握在聲請人手中,聲請人一直拒絕兄弟姊妹查看,經共同監護人戊○○向臺灣銀行調閱來往資料,才知聲請人不斷提領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利息存款。另父母親塔位權狀問題,因相對人居住高雄市,對父母百年後之祭拜比較方便照顧,故兄弟姐妹同意將權狀登記相對人名下,相對人也對兄弟姐妹承諾,對父母親百年後之祭拜將持續不斷,以盡為人子女之孝道,相對人因知道父母疼惜哥哥,故在關係人丙○○同意下,相對人也在父母親塔位旁自己出錢幫關係人丙○○買了一個塔位,但聲請人卻執意要將父母親的塔位權狀列入財產清冊中,難不成聲請人將來還想將父母親塔位權狀當成遺產瓜分不成?
(二)相對人從未處理過所謂財產清冊,而兩位監護人乙○○及戊○○兩人皆無互動(聲請人拒接共同監護人戊○○電話,也不主動連繫共同監護人戊○○,只以簡訊告知。而共同監護人戊○○則以存證信函告知聲請人,其所傳來之簡訊將不予理會,若有事情協調均應當面或以電話直接溝通,也無任何意見表達,故相對人只能暫時如此處置,聲請人向法院提告相對人拖延開具財產清冊、藐視法院裁定之事實,全屬不實。
(三)聲請人處處以其是父親王0之監護人來壓制相對人及關係人,並說父親一切款項花用應該由聲請人支配作決定,但殊不知聲請人向來以照顧父親王0為藉口,依附著父親之生活費用生活,並經常假藉父親之名購買父親實質上用不到的東西來滿足自己之物質慾望。其在父親身邊三年多,從未煮過一餐飯給父親王0食用過,父親王0雖有輕微失智,但仍會對返家看望父親之相對人說從未吃過家裡煮的一頓熱飯,聲請人不煮飯給父親王0吃,也不讓其他姐妹把父親王0接走侍俸。聲請人於知道父親王0生病那幾年,對家裡不聞不問,也從未回家探望,現在更不用心照顧父親王0(吃飯、吃藥、洗澡、上厠所、睡覺全仰賴外佣),每天不是給父親吃冷凍食品就是自助餐,現在卻極力要藉法院力量剷除相對人等,單獨爭取父親王0之監護權,其用意就是要單獨把持父親王0之財產供其揮霍。現因金錢已控管得當,聲請人在無計可施之下,用其優勢條件(空閒時間),不斷傳簡訊騷擾、恐嚇、上警局告竊盜,又捏造事實,其用意要住在北、中、南之相對人等來回奔波,傷害每個人家庭。從幾次聲請人提告中可以得知,聲請人有多餘之時間,卻不去思索如何照顧好父親,卻一直處心積慮想要取得單獨之監護權,聲請人數次作出不實指控行為已嚴重傷害到每一個人及家庭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
(一)兩造之父親王0前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1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戊○○為共同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後,聲請人另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裁定駁回,再經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36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在案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相對人所提103年度家聲抗字第36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102年度監宣字第414號監護宣告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於103年4月23日收到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14號函後,即用簡訊持續要求共同監護人戊○○及相對人盡快提供資料以編列財產清冊供法院存查,共同監護人戊○○及相對人皆置之不理云云,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抗辯伊並未拒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係因聲請人拒接共同監護人戊○○之電話,只以簡訊通知或指示,自說自話,共同監護人戊○○則要求聲請人當面或以電話溝通,不要傳簡訊,故聲請人與共同監護人戊○○之後就沒有聯繫,相對人因而無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等語。觀諸聲請人所提簡訊內容,除無法證明相對人有無故拒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情事外,聲請人於其所提103年7月24日、103年9月1日、103年7月17日之簡訊中亦陳稱其與共同監護人戊○○已無法用言語交談互動,且聲請人拒絕用電話和共同監護人戊○○聯絡,只用簡訊與共同監護人戊○○溝通(不論戊○○是否要回應)、聲請人不接受用電話聯絡或透過第三者傳話(如相對人)等語(見聲請人所提附件二、四、五),亦與相對人上開所述及關係人戊○○陳稱伊有打電話給聲請人,聲請人都不予理會等語之情節相符(見本院104年2月5日訊問筆錄);再參諸共同監護人戊○○陳稱伊於103年5月7日、103年5月29日曾告知聲請人先將受監護宣告人王0現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屬王0財產之聯名帳戶編列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惟聲請人不願意,並要求將受監護宣告人王0四年內所有之財產明細及全部帳簿編列財產清冊等語,亦核與聲請人聲請狀陳稱其有要求共同監護人戊○○及相對人須提供受監護宣告人王0之全部帳冊及留存單據、之前看護之郵局、銀行存簿等資料編列財產清冊等語,及聲請人於103年7月19日傳予相對人之簡訊亦記載聲請人曾多次主動要求核對所有帳目資料,確保提報法院之財產清冊正確無誤,惟共同監護人戊○○及相對人一直拒絕提供所有帳冊和單據(發票)讓聲請人做核對等語相符,堪認相對人係因聲請人與共同監護人戊○○間無法充分溝通,及就財產清冊如何編列及內容均有所爭執,致無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並非相對人有拒絕與共同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情事,是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